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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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达标 排污 许可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5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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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讲解了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促进污染源达标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办法描述了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情形,涵盖了大气污染物(除移动污染源外)、工业废水、医疗污水、餐饮污水的排放,以及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活动。文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强调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引导和支持排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削减污染物排放。同时,该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所需具备的条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或备案、污染防治设施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达标等,并指出申请时需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技术报告。此外,办法阐述了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且分为正副本,分别记载不同事项;规定了许可证变更、延续、不予延续及注销的具体情况;并对排污单位妥善保管许可证、按要求排放污染物提出了要求。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可能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特别是那些涉及大气污染物(不包括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工业废水、医疗污水、餐饮污水排放以及特定规模以上的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此办法不仅针对现有企业,也涵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旨在确保所有相关方在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时能够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保障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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