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6-0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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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 南水北调 配套 工程 水管 规定 实施 日期 2016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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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讲解了为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制定的相关规定。该文件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适用范围,即从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分水口门以下至地表水厂或直供用水户以上的输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文件强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遵循统一管理、调度、保护和控制的原则,确保运行安全、调度合理、水质合格与用水节约。文中详细描述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量调度中的职责分工,包括受水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域内配套工程供用水工作,并将相关事项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同时,文件对水量调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如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的水资源统一调度原则,以及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的制定依据、流程等。此外,还阐述了供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制度,以及在特定时期内的过渡水价政策。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规定》要求编制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涵盖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预警机制、处置程序等内容。最后,第三章重点讲述了水质保障措施,旨在严格保护配套工程的水质。
《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的活动。这不仅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如受水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于参与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此规定特别适用于那些需要根据年度用水需求制定用水计划建议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负责执行水资源配置方案和水量调度计划的具体管理单位。此外,任何可能影响配套工程水质或水量调度的企业和个人也应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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