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13-0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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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 消防安全 责任制 实施办法 实施 日期 2013 0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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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讲解了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办法描述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文件指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承担本单位、区域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则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此外,办法还详细列出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十项消防安全职责,涵盖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并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安部门监督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发展改革部门支持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保障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监等部门依法审查消防行政许可材料等。
《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进行日常运营或管理活动时,需要严格遵守办法中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确保其场所、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同时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与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到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以及消防产品生产流通的企业和个人,更应重视自身所承担的消防安全责任,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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