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日期2018-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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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风景名胜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8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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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讲解了湖北省内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该条例阐明,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和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满足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定义,即经依法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较为集中,环境优美,可供公众游览或进行文化、科学活动的区域。同时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风景名胜区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包括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省及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与权利。在设立方面,条例详细描述了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标准、程序,特别是关于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区别对待,以及设立过程中涉及的利益补偿机制。对于规划,则规定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时限、审批流程,并指出核心景区内的建设限制,确保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提供服务等活动。这不仅涵盖了已经设立的各类风景名胜区,也包括未来可能新增的区域。条例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以确保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它特别适用于从事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专业人员,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本条例也是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有助于提高公众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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