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2-10-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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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 燃气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2 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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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讲解了该市城镇燃气管理的基本框架和具体措施,旨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该办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管理活动。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则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畴。文件还强调了政府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求市人民政府将燃气事业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县(市、区)级政府需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此外,办法详细规定了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包括宣传、教育公众提高燃气安全意识等内容。同时,该办法对规划与工程建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及燃气经营网点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并经过审批,确保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在燃气经营与服务方面,办法明确了设立燃气经营企业或供气场站的具体条件,如需取得相应许可证、具备长期稳定的燃气来源、合格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等。
《咸宁市燃气管理办法》适用于咸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涉及城镇燃气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建设单位、燃气器具销售商和服务提供商。该办法为上述各方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依据,确保燃气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共安全。政府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也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此外,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同样需要参与进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来提升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节能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用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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