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实施日期2016-1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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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 食品安全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6 12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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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讲解了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条例描述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定。它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需按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并提供财政支持。同时,条例列明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包括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工作。此外,条例强调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重要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对于采购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恢复生产备案、保健食品经营宣传及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等方面也有具体规范。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适用于湖北省内所有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及监督管理机构。无论是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小型作坊,均需遵守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程追溯制度、添加剂使用记录、采购查验等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依据条例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此外,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依据条例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共同营造健康、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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