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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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讲解了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具体涵盖十五个方面,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期间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机构或未重新取得相关许可证;以及其他重大事故隐患。对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列举了如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等六种情形;对于“瓦斯超限作业”,指出了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且进行作业等三种情形;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列明了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等七种情形;对于“高瓦斯矿井未建立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不能正常运行”,明确了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抽采系统等两种情形;对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规定了矿井总风量不足等五种情形。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领域,尤其是煤矿生产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一线操作人员。该标准为煤矿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事故隐患判定依据,确保从管理层到操作层都能准确识别潜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整改措施。它不仅有助于煤矿企业在日常运营中规范生产行为,还为企业内部的安全评估、监督检查以及事故预防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通过严格遵循此标准,可以大大降低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煤矿生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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