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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pdf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28707
  • 上传时间: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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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灭火器 维修 报废 规程 GA95 2007
    资源描述:
    ICS 13.220.20 C 84 ICS 13.220.20 C 8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GA952007 代替 GA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 2007- 06- 08 发布 2007- 10- 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B 952007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要求 2 5 维修条件 2 6 维修技术要求 5 7 报废规定 7 8 试验方法 8 9 检验规则 9 GA 95-2007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第 7 章、第 9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 ISO11602-2:2000(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 2 部分:检查和维修 ,为 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修的灭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标准代替 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 本标准与 GA 95-1995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 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第 4 章总要求; 增加了第 5 章维修条件; 第 6 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 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 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 增加了第 8 章试验方法; 增加了第 9 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5)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 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 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95-1995。 GA 95-2007 1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 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 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 1 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 3 部分:检验细则 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 和 GB8109-2005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资格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 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2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 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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