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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 第2-9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学会诊TCHAS 20-2-9-2022.pdf

  • 上传人:专****文
  • 文档编号:303662
  • 上传时间:2023-09-12
  •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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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ICS 11.020 C 07 团体标准T/CHAS 20-2-92022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 第 2-9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学会诊 Pharmacy administration and Pharmacy practice in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Part 2-9:Pharmacy Practice Pharmaceutical Consults 2022-11-26 发布 2022-12-01 实施 中国医院协会 发 布T/CHAS 20-2-92022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关键要素.1 5 要素规范.2 5.1 基本要求.2 5.1.1 组织管理.2 5.1.2 制度建设.2 5.1.3 人员要求.2 5.1.4 服务场所.2 5.1.5 设施设备.2 5.2 服务过程.2 5.2.1 服务对象.2 5.2.2 会诊流程.2 5.2.3 会诊时限.3 5.2.4 沟通技巧.3 5.2.5 医疗文书管理.3 5.3 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3 5.3.1 质量控制.3 5.3.2 评价改进.3 参考文献.5 T/CHAS 20-2-92022 前 言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分为以下部分:-第 1 部分 总则-第 2 部分 临床药学服务-第 3 部分 药学保障服务-第 4 部分 药事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 第 2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包括以下部分:-第 2-1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学门诊-第 2-2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处方审核-第 2-3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物重整-第 2-4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用药咨询-第 2-5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用药教育-第 2-6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学查房-第 2-7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学监护-第 2-8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居家药学服务-第 2-9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学会诊-第 2-10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学病例讨论-第 2-11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治疗药物监测-第 2-12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学科普-第 2-13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 本标准是第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学会诊。本标准按照 G 标准化工作导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医院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第一中心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中国医院协会医院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甄健存,枉前,夏培元,王卓,高申,徐彦贵,陆进,刘丽华,冯丹,刘月辉。T/CHAS 20-2-92022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 第 2-9 部分:临床药学服务 药学会诊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医疗机构提供药学会诊的基本要求、服务过程、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各要素。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分册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分册。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分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201111号 3 术语与定义 3.1 药学会诊 pharmaceutical consults 药学会诊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应临床科室或医务部门的邀请,出于诊疗需要对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进行优化和药学监护的药学服务。4 关键要素 药学会诊关键要素见图 1。图 1 药学会诊关键要素 服务过程服务过程 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 评价改进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组织管理 制度建设 人员要求 设施设备 服务场所 质量控制 服务对象 会诊流程 会诊时限 医疗文书管理 沟通技巧 T/CHAS 20-2-92022 2 5 要素规范 5.1 基本要求 5.1.1 组织管理 药学会诊纳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5.1.2 制度建设 5.1.2.1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指导下,建立本机构药学会诊制度。5.1.2.2 医疗机构药学会诊制度原则上应与本机构临床会诊制度保持一致,明确会诊人员要求、会诊流程、会诊质量控制、评价改进等内容,以保证其有效执行。5.1.3 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应规定会诊药师的准入条件并对符合资质的人员进行备案。参与药学会诊的药师应当具备会诊所需药学专业知识和相关临床药学工作经验,原则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a)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b)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连续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5.1.4 服务场所 会诊场所宜选择在便于会诊药师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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