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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4681
  • 上传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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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鞍山市 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第三 分公司 13 一般 物体 打击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8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8 月 13 日 14 时 20 分许,祁家镇辽阳日成 4S 店项目,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施工场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伤害事故,造成 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7 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太子河区安监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人社局、祁家镇人民政府成立了“813”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简要概况1、鞍山新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前三家峪村,成立于 2006 年 4 月 5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佟铭胜。2、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位于鞍山高新区千山中路 153 号,成立于 2002 年 9 月 20 日,负责人:付治伟。3.水泥砂浆泵车(辽 CA3092)操作工张庆伟(男性,52 岁,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系鞍山新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4.伤者李振伟(男性,58 岁,辽宁省海城市毛祁镇人),系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员工。(二)工程情况辽阳日成汽车 4S 店项目,位于辽阳市繁荣路 152 号,于 2017年 5 月 18 日开工建设,建筑面积 6445.82,框架结构 3层,工程造价 525.4 万元。建设单位:辽阳英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辽阳市智诚佳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7 年 8 月 13 日下午 14 时许,辽阳日成 4S 店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内,鞍山新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泵车操作工张庆伟在一层顶板遥控臂架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送臂准备工作,鞍山东大公司一工人拿振动棒,伤者李振伟拿振动机准备从事搅动作业。现场臂架移动范围过窄,并且二层顶板底部有钢筋头。送臂过程中,臂架刮到了钢筋头,操作工张庆伟进行卸力操作,并喊“快跑”,突然臂架脱钩处于失控状态,伤者李振伟未能逃跑被耗子管打中腹部,由于耗子管处失控状态又击中李振伟侧身。李振伟受伤后现场人员立即用企业车辆将其送至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将脾脏拆除。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辽 CA3092 水泥砂浆泵车送臂过程中刮到钢筋头,泵臂失控,是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操作工张庆伟,忽视安全,在作业环境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浇灌作业。2、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未与鞍山新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建立外来作业车辆、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上存在缺陷。致使工人作业无章可循,互保制度落实不到位。3、鞍山新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够到位,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忽视安全。四、事故性质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有关责任人员1、张庆伟,鞍山新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操作工、司机,安全意识不强,忽视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在作业环境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开始进行浇灌作业,导致耗子管失控,将李振伟击伤,是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鞍山新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大过处分。2、王润平,鞍山市东大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辽阳日成4S 店建设项目安全员,负责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和现场混凝土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外来进场作业车辆、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外来车辆及人员规章制度,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鞍山市东大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其记大过处分。3、马维东,鞍山市东大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日成 4S 店建设项目生产经理,负责本项目的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鞍山市东大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4、付振伟,鞍山市东大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本公司的全面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鞍山市东大建设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二)有关责任单位鞍山市东大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对其承包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与鞍山新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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