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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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法规 国家 总局 36 号令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同时 监督管理 办法 77 修改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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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国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求。该办法旨在通过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来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体来说,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定义、责任主体、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并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的具体要求。此外,该办法还强调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阶段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跨行政区域项目的监督管理机制。该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特别强调了高风险行业的项目,如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金属冶炼、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这些项目涵盖多个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金属冶炼、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尤其适用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该办法不仅为这些项目的建设提供了明确的安全管理标准和程序,也为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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