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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蜀山区阳光花园小区2020年“4·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7867
  • 上传时间: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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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山区 阳光 花园 小区 2020 19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蜀山区阳光花园小区 2020 年“4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4 月 19 日上午 7 时许,位于木匠李路与社岗路交口的阳光花园 A1-A2 幢别墅装修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令)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 号)要求,经蜀山区政府授权,成立了阳光花园小区 2020 年“4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公安分局、区住建局、井岗镇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主体(一)事故相关主体1.1.业主:业主:A1-A2A1-A2 别墅业主胡宏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别墅业主胡宏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2.2.委托代理人:徐磊,安徽省庐阳区人。委托代理人:徐磊,安徽省庐阳区人。3.3.装修工程负责人:刘扬,安徽省颍上县人。装修工程负责人:刘扬,安徽省颍上县人。4.4.实际施工人:高昂、程绍宗(死者)。实际施工人:高昂、程绍宗(死者)。(二)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为独栋别墅,三层框架结构,事故发生在二楼楼梯口,周边无安全防护措施,层高约 2.6 米,楼梯距地面 2.0米。(三)事故相关主体项目管理及人员资质情况(三)事故相关主体项目管理及人员资质情况1.1.徐磊,受托人。徐磊,受托人。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与业主胡宏森签订了个人授权委托书,就业主胡宏森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社岗路阳光花园 A1,A2 的房屋内装修事宜达成委托授权,徐磊作为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幢房屋装修相关事项,直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2.2.刘扬,装修工程负责人。刘扬,装修工程负责人。不具备装修相关资质,于 2020年 4 月 10 日与受托人徐磊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开始了施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上岗前未做安全教育培训,未见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事故发生时现场楼梯口的护栏是拆除状态,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因此该处作业属于临边作业。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20 年 4 月 19 日上午 7 时许,装修工人程绍宗,在阳光别墅 A1-A2 幢的二楼平台从事搅拌沙灰工作,不慎从二楼楼梯口跌落至一楼地面,随后工友沙勇拨打了 120 电话,当日 8 时左右将伤者程绍宗送往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区抢救,之后被转送安医大附属医院抢救,后因程绍宗伤势过重,于当日下午15 时左右死亡。事故现场楼梯口图片(二)(二)承包方刘扬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正在协商中,目前未签订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数额以及其他善后工作仍待进一步商讨。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亡人员情况(一)死亡人员情况程绍宗,男,58 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刘镇人。(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正在进行,直接经济损失需进一步统计。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程绍宗违规在无安全护栏的楼梯口从事搅拌沙灰等临边作业,导致从 2 米高的楼梯口跌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刘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情况下承包阳光花园 A1,A2 的房屋室内装修,施工前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临边作业场所未进行安全防护,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第二十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阳光花园 2020 年“419”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程绍宗违规在楼梯无护栏的情况下在二楼从事搅拌沙灰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刘扬,未取得法人资格,不具备相关资质从事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未做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在楼梯口安排人员作业时未设置安全护栏。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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