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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庐江县安徽省广泰矿业有限公司“11·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7966
  • 上传时间: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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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庐江县 安徽省 矿业 有限公司 11 28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庐江县安徽省广泰矿业有限公司“11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1 月 28 日 23 时 30 分许,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辅助工苏*在庐江县矾山镇境内安徽省广泰矿业有限公司王院铜矿一采区鲍洼提升井进行井上卸矸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96 号)等规定,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庐江县安徽省广泰矿业有限公司“11.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庐江县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庐江县公安局、庐江县总工会、庐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庐江县矾山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邀请庐江县检察院派员,同时聘请了 3 名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情况(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王院铜矿鲍洼提升井至北风井0m 中段运输巷开拓工程。为实施鲍洼主井和北风井0m 中段运输巷贯通,安徽省广泰矿业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2021 年 5 月 1 日,经庐江县经信局许可,工程正式动工。(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1.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安徽省广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矿业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08 月 22 日,采矿许可证号:C340000*,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目前矿山属于基建期。2.2.承包单位。承包单位。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旭矿建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11 月 07 日,公司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持有安徽省应急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FM 安许证字*,有效期至 2022 年 6 月 11 日;同时持有安徽省住建厅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 安许证字*,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24 日。2021 年 5 月 1 日,广泰矿业公司与金旭矿建公司签订王院铜矿鲍洼提升井至北风井0m 中段运输巷开拓工程合同书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编号为 2021*,工期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 日。合同双方约定承包人负责制定施工计划,并对施工安全、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监管和验收,根据井下实际生产情况,合理编制季度生产计划。金旭矿建公司驻广泰项目部承担广泰矿业的井下采掘施工,现有员工 15 人,设现场负责人 1 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 5 人,特种作业人员 5 人,辅助工 5 人。3.3.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浙江蟠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蟠龙监理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5 月 22 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三)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三)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1.1.发包单位:广泰矿业公司,成立了安全科,负责公司日发包单位:广泰矿业公司,成立了安全科,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设立了安全科、生产科、机电设备科、财务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长期不在岗,不参与广泰矿业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总经理左*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公司建立了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承包单位金旭矿建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失察;未严格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统一、协调管理不力。2.2.承包单位:金旭矿建公司,成立了安全监察部,具体负承包单位:金旭矿建公司,成立了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公司和所属项目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公司和所属项目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法定代表人蒋必*长期不在岗,不参与金旭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杨*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与管理;王*为副总经理兼安全部长,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金旭矿建公司驻广泰项目部,项目部未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金旭矿建公司未能有效督促并检查其项目部安全生产状况,对井上出矸作业疏于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未佩戴安全绳的不安全行为;未认真有效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卸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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