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6
1

类型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2016.5.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9095
  • 上传时间:2023-12-12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6.82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安徽 木业 有限公司 2016.5 13 物体 打击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2016.5.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日前,阜南县阜南县中岗镇工业功能区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5.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县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发布。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3 时左右,阜南县中岗镇工业功能区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52 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阜南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和中岗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2016.5.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一)(一)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8 日,法定代表人:汪某(江苏省某县人,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工商登记号:91341225590 xxxxxxx1-1),注册地址:安徽省阜阳市 x 县工业功能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 万元整,经营范围:刨花板生产、销售,营业期限:2012 年 2 月 8 日至 2032 年 2 月 8 日止。该公司为中岗镇招商引资企业,公司现有员工 29 人。(二)事故设备基本情况(二)事故设备基本情况根据生产加工需要,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4 月2 日和山东省邹平县东星机械制造厂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 DX-216 锤式鼓式削片机一台,单价为:39000 元,2016 年4 月 18 日安装到位并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没有进行过自检和调试。二、事故经过及救治情况201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3 时左右,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于 DX-216 锤式鼓式削片机固定护盖的螺丝松动,刀片不断冲击护盖造成护盖飞出,致使削片机内木块飞出击中正在作业的工人王 xx 头部,王金奎当场倒地,嘴部流血,因怕耽搁时间,企业将伤者立即送到企业附近的长安医院就近救治,长安医院初诊伤情严重,后送到阜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王金奎于当日下午 15 时 30 分死亡。王 xx,男,汉族,住 xxxxxx 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为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工人,2014 年 3 月进厂工作至事故发生。事故善后工作已结束。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作业人员未及时察觉正在运行的削片机螺丝松动,设备护盖失去控制,在动力作用下瞬间飞出,削片机内木块飞出击中工人王金奎的头部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在使用新设备时,未对新设备的安全技术特性和危险性因素进行了解和分析,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王 xx,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警觉预防,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冒险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3、中岗镇党委、政府作为属地管理单位,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落实不力,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5.1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当地党委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死者王 xx,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在作业过程中,没有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理人员(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理人员1.周强,中岗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认真部署开展全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周强向中岗镇政府、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县安全监管局备案。2.朱伟华,中岗镇人大主席,中岗镇工业功能区分管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责令朱伟华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县安全监管局备案。(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安徽品特木业有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安全人之家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安徽品特木业有限公司“2016.5.1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309095.html
    VIP会员
    加入vip,免费下载文档!
    微信客服
    服务号
    意见反馈
    点击发送邮件给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