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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叶集区林星板业有限公司“3.22”粗砂回收除尘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1387
  • 上传时间: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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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板业公司事故案例 火灾事故案例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3月份事故案例
    资源描述:

    叶集区林星板业有限公司“3.22”粗砂回收除尘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3 月 22 日下午 14:30 分左右接报获悉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粗砂回收除尘器发生火灾事故。经安委主任台运中立即安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赶赴现场进行了解处置。区委常委、区政府筹备组副组长董永来亲临现场,坐镇指挥。经过叶集消防大队近 5 个小时的奋力战斗,成功地控制了火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的规定,按照区委常委、区政府筹备组副组长董永来的指示要求,3 月 23 日,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会同区消防大队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受损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场所概况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位于叶集区花园东路的北边,S310的东边。始建于 2003 年,由安徽淮北矿业集团投资建设。公司占地 160 亩,员工 180 多人,固定资产 5164.8 万元。公司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配以环保型脲醛树脂胶生产出质量上乘的中高密度纤维板,年生产能力可达到 10 万 m3,产品广泛应用于家具制造、工艺品制造、建筑装潢等行业。可实现年产值 1.7 亿元左右。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经过2016 年 3 月 22 日上午,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遵照叶集区环保局通知要求于下午 13 时 50 分安排主生产线停机,砂光工段正常生产。14 时 36 分砂光粗砂粉尘回收管道突然出现火花报警 806 个,随即粗砂回收除尘器发生火灾,并引燃左右两边的除尘器布袋起火,叶集区消防大队接报后,第一时间调派3 部消防车,16 名消防官兵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处置,经过消防大队官兵和该公司职工全力施救,于 18 时 30 分左右火势被完全控制。(二)事故处置及事后情况(二)事故处置及事后情况接报后,叶集区经安委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并联系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了解事发原因,协调处置事后事宜,收集相关证据;消防大队在事故处置的过程中,大队火灾调查人员也赶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并要求该公司在事后追查原因。3 月 23 日,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会同区消防大队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起火灾事故展开调查。同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3 月 29 日上午区经安委对公司进行了整改复查,3 月 31 日上午区委常委、区政府筹备组副组长董永来又主持召开林星板业公司“3.22”火灾事故后续处置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对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消防等安全生产隐患再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在全面彻底消除消防等安全生产隐患前不得恢复生产,对该公司事故责任人和摸排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执法部门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顶格处理,并对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结果负责。4 月 5 日叶集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已上报了整改报告。(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火灾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达 2 万元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2016 年 3 月 22 日早上 6 时 35 分左右砂光机 60 目砂带跑偏,虽然操作工及时将砂辊及风机停止,但由于砂带与砂架发生摩擦时已产生了火花,吸风口会将火花带入收尘管道里。风机停止运行,风力骤降,火花可能会附着在管道的转弯处。2、主生产线生产停止后,砂光粉无法正常回收利用,砂光粉仓内的粉尘堆积加大,正压增加。造成粉尘回收管内流速降低,浓度加大,加剧了弯道内沉淀的少量积尘的引燃。随着时间的积累,火花越来越多,造成了本起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事故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常规检测、评估、监控。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砂光工段发生爆、撕砂带,砂到金属物,卡板,卡锯等故障时未能及时停机检查管网及除尘器、仓。3、操作人员未能定期清理管道积尘,确保管网及设备的卫生清洁。(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未能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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