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docx
《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讲解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于失信主体提前移出申请的处理流程与标准。文书详细记载了被决定单位及个人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机构)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资料。同时,文中指出相关部门曾于某年某月作出将该主体列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当该主体提出提前移出的申请后,经过依法审查,发现其存在特定情况导致不符合信用修复的规定,因此决定不予提前移出名单。该决定还告知了不服此决定者可在60日内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此外,《附件6文书送达回执》对同一相对人各种文书使用一份送达回执进行了说明,并且强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执行送达,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谨性。
《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适用于各类受到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影响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这份文件主要涉及在生产过程、经营管理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责任的相关实体和个人,它们可能因为在环境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陷或其他严重问题而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对于这些单位来说,若要寻求提前从黑名单中移除,则需满足国家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这份决定书为这些单位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帮助他们理解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和行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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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说明
本文标题: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docx
链接地址:https://www.aqrzj.com/doc/312905.html
关键词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不予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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