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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熙商业运营管理(嘉兴)有限公司“12·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3300
  • 上传时间:2023-12-19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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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商业 运营 管理 嘉兴 有限公司 12 27 物体 打击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中熙商业运营管理(嘉兴)有限公司“12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12 月 27 日 16 时许,位于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3878 号的中熙商业运营管理(嘉兴)有限公司在隔墙拆除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南湖区政府于当日成立以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区监委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安全隐患,提出了下一步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中熙商业运营管理(嘉兴)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 年11 月 15 日;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广益路 3878号 B 幢 301 室;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水旭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创业空间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平面设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环保咨询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22 年 12 月 27 日,中熙商业运营管理(嘉兴)有限公司对其租赁的 A 幢 3 楼南侧厂房内进行隔墙拆除作业,现场共 7名工人作业。下午 4 点许作业人员俞大贵站在移动脚手架上用切割机切除圈梁端部钢筋时,圈梁另一端脱落下坠,圈梁沿正在切割钢筋端弧形摆动撞击移动脚手架,导致俞大贵从脚手架坠落至地面,钢筋受力断裂后圈梁随后整体坠落,其中一端砸至地面上的俞大贵头部,随后现场其他工友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0 救护车将俞大贵送嘉兴市第一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1、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俞大贵,男,36 岁,身份证号码:*,系江西省上饶市人。2、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199 万元,事故善后在大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已得到妥善处理。四、事故类型及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起事故是一起物体打击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原因调查组经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分析意见,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有:(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俞大贵安全意识淡薄,登高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和系安全绳;拆除作业违规采取掏掘底部墙体再拆除圈梁的做法,使用移动式脚手架,未搭设承重支架控制圈梁下落,最终因圈梁落地时不受控,冲撞操作架体导致人员落地,并受圈梁落地二次伤害致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中熙商业运营管理(嘉兴)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将拆除工程安排给无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队,且未签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人员佩戴;拆除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指导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2、中熙商业运营管理(嘉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水旭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工程队负责人丁国生无资质承揽业务,自身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为员工配发劳动防护用具并监督员工佩戴;进行登高作业未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安全交底;作业过程中未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员工岗前教育和安全提醒缺失。4、中熙商业运营管理(嘉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殷卫锋,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1、俞大贵,安全意识淡薄,登高作业未佩戴安全帽和系安全绳;拆除作业违规采取掏掘底部墙体再拆除圈梁的做法,使用移动式脚手架,未搭设承重支架控制圈梁下落,最终因圈梁落地时不受控,冲撞操作架体导致人员落地,并受圈梁落地二次伤害致死亡,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其责任不再予以追究。2、丁国生,工程队负责人,无资质承揽业务,自身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为员工配发劳动防护用具并监督员工佩戴;进行登高作业未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安全交底;作业过程中未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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