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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30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3819
  • 上传时间:2023-12-21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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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舒城县 羽绒制品 有限公司 30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130 事故调查报告2023 年 1 月 30 日上午 7 时许,在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内,工人王*被人发现受伤倒在车间里,后其被紧急送医接受救治。2023 年 2 月 16 日,王*被其家属从医院接回至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村住所,次日在家中死亡。2023 年 9 月 13日,死者家属向六安市安委办反映,认为该事件属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单位有瞒报行为。接六安市安委办反馈信息后,舒城县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令)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规定,并结合市安委办相关要求,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棠树乡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130 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厘清了事故发生及伤者救治情况,并查明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现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企业概况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06 月20 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王*,经营范围包括羽毛收购,羽绒及其羽绒制品加工、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81517*,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舒城县棠树乡*建有 1 处分厂,本起事故即发生在该分厂内。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23 年 1 月 30 日上午 7 时许,在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内,门卫卜*发现 29 日晚留宿在厂内的王*受伤倒在地上(注:1 月 29 日为农历正月初八,公司定于 1 月 31 日正月初十正式上班,当天处于春节放假期间),头部有血迹。卜*见状,立即拨打了舒城县人民医院 120 急救电话,后伤者被紧急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在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对王*的伤口进行了清理,并及时安排其做了 CT 检查。当天病历载明,王*就诊时尚“神志清、精神可”。后医护人员在综合分析病情后,建议将王*转诊至省级医院进行救治。伤者王*于当天下午被送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2 月 16 日,王*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接受了 17 天治疗后,其家属方结合病情,认为王*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已意义不大,且在医院每天治疗费近万,开销巨大,如再坚持下去可能会导致人财两空,遂决定放弃治疗接王*回家。医护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将出院风险向其家属进行了告知。2 月 16 日,在了解出院相关风险的情况下,王*家属办理好了各项出院手续,并将相关情况向企业负责人王*的儿媳卜*作了通报。卜*在得知情况后,和家属方进行了沟通,希望他们不能将伤者接回家,应继续留在医院接受治疗,但劝阻无果。王*于 2 月 16 日中午随其家属一同回到舒城县城关镇*村的家中,2023 年 2 月 17 日 12 时 47分,王*在家中死亡。2023 年 2 月 19 日,舒城县棠树乡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会同棠树乡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事故善后、调解工作。2023 年 3 月 8 日,经各方努力协调,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家属就死亡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舒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总计赔付死者家属方人民币 120 万元整(3 年内分 6 次付清),双方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一)死亡人员。(一)死亡人员。王*,男,57 岁,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人,身份证号码为 34242519660119*。(二)直接经济损失。(二)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 万元(注:参照协议书赔偿款金额)。四、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了以下几点事实:(一)(一)20232023 年年 1 1 月月 2929 日系农历新年正月初八,当天,舒日系农历新年正月初八,当天,舒城县城县*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饭店为公司员工举行了拜年宴饭店为公司员工举行了拜年宴会。会。在宴会上,公司负责人王*向员工宣布新年的开工日期为正月初十。事故调查组经询问当天参与宴会的工人朱*证实,企业方在当天的宴会上,并未给任何员工(包括王*)安排任何作业任务。【注:死者家属方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向舒城县应急局提供了一份“关于证明在正月初八拜年宴会上,企业方安排王*去棠树乡分厂上班”的谈话录音(录音对象为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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