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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上海欧锦园林有限公司“11.10”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4080
  • 上传时间:2023-12-23
  • 格式:DOCX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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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上海 园林 有限公司 11.10 起重 伤害 死亡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上海欧锦园林有限公司“11.10”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2 时 05 分,上海欧锦园林有限公司在军工路 1705 号苗圃种植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 号),由杨浦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并邀请区检察院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上海欧锦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锦园林公司),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庙港村,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及养护,花卉苗木的种植、租赁,景观设计(除广告),园林机械设备租赁。(二)工程项目和合同签署情况(二)工程项目和合同签署情况1、2016 年 9 月,欧锦园林公司与上海杨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工程名称:惠民路行道树变更工程;工程地点:惠民路。工程暂定价:25 万元,工程期限:工期 60 天,自 2016 年 10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2、欧锦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将工程口头委托给自然人丁某某。为完成行道树移植工作,事发当天丁某某临时租用自然人李某某的 12 吨汽车吊和自然人赵某某的 15 吨货运车(沪 DE9960),李某某派王某驾驶牌照为沪 D82376(型号:QY12B5)的汽车吊前往事发地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6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 时,在军工路 1705 号园林种植基地内,王某驾驶的汽车吊停靠在苗圃中间的水泥行道上,车头朝北,车尾朝南,赵某某驾驶装有 9 棵梧桐树的货运车停靠在汽车吊正后方。汽车吊左侧水平支腿、垂直支腿撑开,右侧垂直支腿撑开,水平支腿未伸出。丁某某带领尹某某、王升某、尹科某等 6 名养护工人,准备将货车上的行道树移栽到园林种植基地。作业到下午 2 点 05 分,7 棵树在汽车吊西侧已经完成种植作业,当移动第 8 棵树向东侧种植时,汽车吊车身向东发生侧翻,驾驶员王某在自救逃生过程中被压在操作室下的泥地上。事故发生后,尹某某、王升某、尹科某等施工人员将王某身边泥土挖出,并将人拖出,同时丁某某拨打了“110、120”。120 急救车到场后进行了急救,但驾驶员已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伤亡情况(一)事故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王某(男,54 岁,河南人)一人死亡。(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四、现场勘查情况和技术鉴定分析(一)现场勘查情况(一)现场勘查情况1、事故发生在 2016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2 时 05 分,军工路1705 号内苗圃水泥行道东侧,有一辆向东侧翻的汽车吊,车牌号:沪 D82376,型号 QY12B5;车牌号为沪 DE9960 的货运车在事故发生后已移动。2、该汽车吊为 12 吨汽车吊,车辆头朝北,尾朝南,向东侧倾覆在绿地内,该汽车吊吊臂朝东,吊臂顶端(前部)有一颗被标记的梧桐树,该汽车吊操作室已损坏。3、该汽车吊左侧前支撑伸出 1.4 米,左侧后支撑伸出约1.5 米,右侧前后支撑伸展出约 0.2 米,右侧支撑脚距右侧道路边缘约 0.15 米。4、汽车吊驾驶员仰面躺在汽车吊边上(已移动)。(二)技术鉴定分析(二)技术鉴定分析2016 年 11 月 14 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居民死亡确认书,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规范操作,未将汽车吊右侧水平支腿伸出。2、间接原因(1)欧锦园林公司在进行吊装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2)欧锦园林公司用工不规范,对作业人员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建立档案。(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1、王某,现场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2、崔某某,欧锦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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