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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武夷山市广宏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1·3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5568
  • 上传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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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武夷山市 旅游 出租 汽车有限公司 11 30 一般 道路 运输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武夷山市广宏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130”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1 月 30 日 12 时 9 分许武夷山市城东路下东埠路段发生一起出租车与二轮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和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武夷山市广宏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1130”一般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敏晋任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徐生泉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由武夷山市应急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并结合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11 月 30 日 11 时 48 分许,李期华驾驶闽 HT3663号小型轿车从武夷山市高铁北站载客往三姑度假区行驶,12 时9 分许行经武夷山市城东路下东埠路段时,与卓诗林驾驶的武夷山 55918 号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卓诗林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武夷山市广宏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12 月6 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4998;住所:武夷山市岩前路 38 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龙;注册资本陆拾万圆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美容等。武夷山市广宏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号:闽交运管许可南字 350782000013 号;经营范围: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闽 HT3663 号小型轿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武夷山市广宏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登记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岩前路 38 号(交警大队旁),品牌型号:长安牌 SC7168AA6,检验合格至 2022 年 01 月,交强险投保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武夷山武夷山 5591855918 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号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卓诗林,登记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卓诗林,登记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号,品牌型号:立号,品牌型号:立马牌马牌 TDT9013ZTDT9013Z,未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四)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四)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1.李期华,男,身份证号:35212419*3218,户籍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号,现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持C1E”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0700172204,驾驶证有效期限 2014 年 09 月 13 日至 2024 年 09月 13 日,系闽 HT3663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2.卓诗林,男,身份证号:35222719*3019,户籍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现住址:福建省武夷山市*,系武夷山 55918 号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五)事发道路、交通环境(五)事发道路、交通环境现场道路位于武夷山市城东路下东埠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南北走向,双向六车道,西侧机动车道宽 1100cm,非机动车道宽 250cm,施划有车道分界线、道路边缘线、人行横道线等交通标线,设有道路中央隔离花圃等交通设施。该路段限速 60km/h。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2021 年 12 月 27 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782120210000088 号),认定意见:1.当事人李期华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通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2.当事人卓诗林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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