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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丰泽区澜湖郡工程“2.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5630
  • 上传时间:2024-01-08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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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丰泽区澜湖郡 工程 2.28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丰泽区澜湖郡工程“2.2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4 年 2 月 28 日下午,位于丰泽区城东街道安吉南路的澜湖郡 4#-6#工程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的后果。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住建局、监察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清了事故责任,具体如下:一、事故发生工程及相关单位概况(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澜湖郡 4#-6#楼工程位于城东街道安吉南路东面、南临瑞安街,属房屋建筑工程,本工程于 2011 年 10 月开工,现施工形象进度为装饰装修阶段。结构采用现浇砼剪力墙结构,工程造价 1.3 亿元,总建筑面积:6.2 万。于 2011 年 11 月在丰泽区住建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5050020111107010),建设单位:泉州市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监督单位:丰泽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惠安县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佳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编号:(闽)JZ 安许证字(2005)000046-1(补)。杂工杨根云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进入澜湖郡工程项目,主要负责清理楼层杂物,并与项目部协商以每平方米 2.5 元的价格负责 6#楼室内杂物清理。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2014 年 2 月 28 日下午 6 时许,位于澜湖郡 4#-6#楼工程施工现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杂工班组黄圣春、杨根云、钟梅红等人在 6#楼 23 层室内楼层清理建筑垃圾。至 6 时30 分许,当杨根云把清理出的杂物装入斗车,双手握住斗车手柄将斗车推到室内电梯井口,欲将斗车上的杂物倒卸至井道底坑时,由于斗车车轮滑入井道内,致使其身体重心失稳,人随斗车从 23 层室内电梯井口坠落至一层的井道底坑。事故发生后,在场施工人员随即将其送往泉州一院城东分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 7 时 30 分许死亡。事故发生后,城东街道办事处积极协调处理事故善后工作。3 月 3 日,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对处理结果无异议。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杨根云、男、汉族、49 岁、江西省新余县人、杂工,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70 万元(包括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死者杨根云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临边作业,且违规将建筑垃圾从室内电梯井道内倒卸;2、施工作业现场电梯井道内没有竖向防护,23 层井道口水平防护未做到固定化,存在安全隐患。(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施工单位没有对项目部杂工班组作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安全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洞口、临边防护不规范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没有督促作业人员按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2、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施工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帽和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等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监理不够到位。五、事故性质经调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属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一)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不够,未能督促员工按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范设置电梯井道安全防护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总监黄华欣没有严格按监理合同及公司编制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规范落实洞口、临边安全防护,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杨根云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三)杨根云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临边作业,且违规将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临边作业,且违规将建筑垃圾从室内电梯井道内倒卸。建筑垃圾从室内电梯井道内倒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张驰、专职安全员张晓波、6#楼幢号长庄国忠未能严格依据各自岗位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杂工班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具体、没有针对性,落实临边与洞口防护不够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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