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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政和县“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5693
  • 上传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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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政和县 1.3 火灾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政和县“1.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3 日 15 时 40 分许,位于熊山街道鹤林工业园区鹤林路 12 号的福建省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厂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 862 平方米,造成 1 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的有关规定,政和县人民政府抽调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县纪委监委、检察院等相关人员,成立了“1.3”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并调取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情况(一)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基本情况。福建省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吉昌竹业”)成立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陈*玲,位于熊山街道鹤林工业园区鹤林路 12 号,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主要经营竹制家居用品、竹制生活用品、竹制工艺品、竹板材的生产销售。(二)厂房结构和配置情况。(二)厂房结构和配置情况。和吉昌竹业厂房为单层钢结构建筑,内设木工车间、包装车间、油漆车间和仓库,仅有一个出口,出口位于木工车间,且木工车间与仓库用实体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木工车间与包装车间用实体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包装车间与仓库用铁皮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包装车间与油漆车间用铁皮墙分隔,之间有一门框进出。场所内只设有灭火器、应急照明灯两种消防设施。(三)周边相连情况。(三)周边相连情况。和吉昌竹业厂房东面为民房和内部道路;南面为食品仓库和防腐木加工厂,食品仓库与该公司之间有一挡土墙;西面为家具加工厂和石材加工厂,家具加工厂和石材加工厂在同一个车间,未分隔,往外就是厂区道路和空地,家具加工厂与该公司的油漆车间和仓库用铁皮墙分隔;北面为办公楼。和吉昌竹业的油漆车间与家具厂用铁皮墙分隔,未设置进出门;仓库与家具厂用铁皮墙分隔,未设置进出门。二、事故救援情况2021 年 1 月 3 日 15 时 47 分,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鹤林工业园区鹤林路 12 号厂房着火。接警后,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 4 车 17 人赶赴现场处置,同时调派乡镇小型消防站水罐车 4 辆、市政洒水车 2 辆赶赴现场;15 时 50 分,元峰庄救援站通过电信对讲机向指挥中心报告到场,通过现场侦查和询问知情人,疑似现场油漆车间有一名被困人员。元峰庄救援站采用强攻近战的方法,压制油漆车间火势并组织搜救组进入搜救;18 时 42 分,在油漆车间发现被困者,经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被困者已无生命迹象;20 时 59 分,完成灭火救援任务,指挥员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站队收整器材归队。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一)事故直接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政消火认字2021第 0001 号)对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3 日 15 时 41 分许,起火部位为福建省政和县和吉昌竹业有限公司油漆车间,起火点为油漆车间内东墙往西 0-5m 范围内,起火原因可排除放火、自燃、雷击、静电、吸烟引发火灾,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一是油漆车间设置不规范,未独立分隔,经营者长期违规使用;二是起火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未穿管敷设,使用的工业风扇为非防爆型风扇,导致油漆车间内油蒸汽遇火花引起轰燃。三是扑救初期火灾能力不足,员工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二)事故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一是起火建筑火灾隐患突出。起火建筑系彩钢瓦搭盖的简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分隔不到位。二是起火建筑火灾负荷大。起火建筑存放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及竹制品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火灾负荷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发生事故。三是企业主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起火建筑物内油漆车间设置不规范,违规存放、使用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电气线路未套管敷设,消防设施缺乏,火灾发生后,起火建筑内人员也未能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逃生自救,造成死亡。该企业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了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凌乱,工作无秩序,责任不明确;未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未组织开展火灾应急疏散演练,致使员工消防安全常识匮乏,在发生火灾后不能够及时、准确地火场逃生、火灾扑救;未组织开展企业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致使企业存在诸多致灾因素;企业对相关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彻底,致使致灾因素长期存在。四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火灾隐患查处不力。熊山街道和有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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