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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太仓友达木业有限公司0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小****库
  • 文档编号:31662
  • 上传时间:2021-10-20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5.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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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太仓 木业 有限公司 0516 物体 打击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太仓友达木业有限公司内2021年“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16日16时49分许,位于华大国际木业里的太仓****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牵头成立了由监察委、公安局、应急局、市监局、璜泾镇、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太仓****有限公司内“5.1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当事人及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事发地点进行实地勘查。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1.企业概况 太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苏州市太仓市浮桥镇新仓村15组木材加工园区甲区3号场地;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5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1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538M89N;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木材加工;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材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竹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涉事叉车概况 涉事叉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生产单位: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型号FD35T,出厂编号317035526969,叉车牌照号为厂内苏E•L1407。经查询,该叉车于2020年9月14日定期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9月。事发当日,操作该叉车的驾驶员为卓**,卓**未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 3.现场勘查情况 涉事木材由两个钢带进行打包,并采用三包一堆的方式进行放置,每包木材长2米、宽1米、高0.8米,重约1吨。成品木材包未采用横竖交错层层堆放,每包成品木材之间设有两根木条垫块。经现场勘验发现:涉事木材成品堆放区木材堆有下陷和歪斜现象,且垛与垛间距不足1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1年5月16日16时49分左右,卓**驾驶叉车在往成品区域堆放成品木材包,仓管员蔡**在对成品木材放置木质垫块。事发时,卓**驾驶叉车将成品木材包放置在第三层之后驾驶叉车倒退,突然木材包失稳向东侧慢慢倾倒,将正在一旁放置木条垫块的蔡**压倒。卓**见状立即呼救,喊来厂区人员一同将压在蔡**身上的木块搬走后,发现蔡**趴倒在地上。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120到场并确认蔡**已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信息:蔡**,男,36岁,福建莆田人,身份证号:350301********047X。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四、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卓**无证驾驶叉车堆放成品木材包,未按照规范要求堆放木材,木材重心不稳侧翻砸到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太仓****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堆放木材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太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缺失,未对蔡**、卓**等作业人员开展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太仓****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对生产现场开展过隐患排查,并安排无证叉车工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认定:太仓市****有限公司内“5.16”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卓**,未持有叉车驾驶证从事木材包堆放作业,未按照《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15060-2008)中5.3.4.1“板、方料应分别横竖交错层层堆放,须同方向堆放时应考虑通风,堆放应结实整齐,不下陷不歪斜。垛间距离不得小于1米。”等规范要求堆放木材,导致木材重心不稳发生侧翻砸到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吴**,太仓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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