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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1·27”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容器(氧气瓶)爆炸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19390
  • 上传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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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11 27 宜春市 气体 有限公司 容器 氧气瓶 爆炸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1127”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容器(氧气瓶)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1 月 27 日 15 时 18 分左右,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容器(氧气瓶)爆炸事故,致 1 人死亡、1 人受轻伤。袁州区政府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安袁州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相关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形成如下报告。一、基本情况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座落在宜春市郊外源仙台(属凤凰街道辖区),营业执照:913609xxxxxx30752W,法人代表:罗有林。公司属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氧气、氩气、二氧化碳和乙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号:赣宜危化经字2018A00183 号,许可日期:2018 年 07 月 26 日至 2021年 07 月 25 日。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5 时 18 分左右,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充装车间一氧气瓶发生爆炸,造成装车工周韦(男,32 周岁,袁州区红星路人,身份证号:36220119xxxxxx0458)、杨会春(男,57 周岁,袁州区西村镇山背村南山组人,身份证号:36220119xxxxxx5458)受伤,其中周韦右手受到轻微的擦伤,而杨会春当场晕倒在地,经 120 急救人员抢救无效,于下午 17 时许死亡。事故还造成充装车间西北方向靠窗处一面外墙破损,出现 0.5 平方米左右的墙洞,其他设施设备和工房未受到破坏。(二)事故信息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二)事故信息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2020 年 11 月 27 日 15 时 18 分左右,正在财务室准备下班的公司出纳彭冬连在听到氧气充装车间传来巨响后,赶紧跑出财务室并大声叫喊“车间有没有人”,这时装车工周韦从车间跑出,右手受了伤,并和彭冬连说杨会春还在里面,彭冬连知道后立即拨打 120 求救并打电话告知正在温汤开会的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犇,李犇接到报告后赶紧打电话通知公司主要负责人罗有林。15 时 40 分钟左右 120 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对杨会春进行抢救,17 时许杨会春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事故发生后,公司人员未向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事故信息。12 月 6 日袁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委宣传部转来舆情信息和市应急管理局转来省应急管理厅信访件,反映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发生爆炸事故致一死一伤。接到舆情信息和信访件后,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和凤凰街道相关人员来到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经核实,舆情信息和信访件反映问题属实。为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袁州区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一人轻伤。死者:杨会春,1963 年 5 月出生,袁州区西村镇山背村南山组人,身份证号:36220119xxxxxx5458,系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的气瓶搬运工人。伤者:周韦,1988 年 8 月出生,袁州区红星路 94 号人,身份证号:36220119xxxxxx0458,系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的气瓶搬运工人。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和对调查取证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如下:(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搬运操作工杨会春私自使用报废氧气瓶进行倒瓶作业,使氧气瓶角阀冲出造成物理爆炸,产生冲击波。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搬运操作工违规操作,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对气瓶管理、使用不善。(三)事故性质认定(三)事故性质认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员工违规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本事故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系企业瞒报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1.杨会春,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的气瓶搬运工人,对杨会春,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的气瓶搬运工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追究其责任。2.2.李犇,男,李犇,男,19621962 年生,宜春市赣兴气体有限公司现场安年生,宜春市赣兴气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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