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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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 关于 贯彻落实 生产经营 单位 安全 总监 制度 实施办法 试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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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讲解了安全总监制度的重要性与实施细节。本通知旨在推动山东省内高危和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00人及以上的非高危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总监体系,从而全面优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架构。通知首先明确了实施此制度对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特别是针对省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实、管理体系欠缺以及技术专业化等问题的解决之道;文件详细列举了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涵盖矿山、冶金等高危企业和大型企业。并规定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通过考核委派机制来任命集团内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总监,且非国企则自行推荐经部门同意后设立,并就已任职但需重新合规处理的情况作出指引。此外,还说明依法任命的安全总监可享有企业副职权力及相关薪酬待遇。
《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适用于山东各地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包括中央驻鲁企业和受管辖的地方省管企业。它特别针对在矿业开采如煤矿金矿等行业内的大中型企业,运输物流服务领域例如道路运输航空运输的企业体,建筑业中的工程承建商以及其他涉及易燃易爆品储存或使用的行业等高危生产领域的企业。同时也适用于除特定高危行业外的所有员工数超过三百人的非高危企业组织,在这些企业内建立符合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的安全总监职务成为一项明确要求。此制度意图为确保企业在日常运作中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以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并提供有效监督保障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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