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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DB14T2954-2023.pdf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26004
  • 上传时间:2024-05-13
  • 格式:PDF
  • 页数:11
  • 大小:442.05KB
  • 安全生产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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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食品安全 抽样 检验 备份 样品 处置 工作 规范 DB14T2954 2023
    资源描述:
    ICS 03.120.10 CCS B 01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 2954202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 2023-12-27 发布 2024-03-28 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4/T 2954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处置方式.2 6 处置流程.3 7 监督考核.3 附录 A(资料性)“捐赠”标识样本.4 附录 B(资料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前记录.5 附录 C(资料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后记录.6 附录 D(资料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记录.7 DB14/T 2954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测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晋来检(山西)质量智慧服务平台有限公司、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检验检测学会、山西弘实标准化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晋检(山西)产教融合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山西安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丽峰、马小军、赵先进、张泽君、王洋、周强、梁宇鹍、赵晨、王敏、邵智杰、张彦波、王华梅、贺继峰、郭沐昀、贾亮、张红亮、武喜明。DB14/T 29542023 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处置方式、处置流程和监督考核。本文件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14/T 2363-2021 食品安全你点我检工作规范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晋市监发202210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抽样检验 从所考虑的产品集合内抽取若干单位产品进行的检验。来源:DB14/T 2363-2021,3.3 承检机构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测任务(含评价性抽检和风险监测等各级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检验机构。备份样品 承检机构按照承担任务购买的、经检验后可依法处置的备份样品。4 基本要求 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应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的规定。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应按照主体抽样检验、主体实施的要求,由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承检机构应依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类、安全高效的原则开展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承检机构应制定本机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制度,由专人负责备份样品贮存、运输以及处置资料记录等工作。DB14/T 29542023 2 承检机构定期对拟处置备份样品开展评估。检验结论合格的样品可采用捐赠、拍卖、科学研究和销毁等方式进行备份样品处置;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样品仅可采用科学研究和销毁方式进行备份样品处置。对拟采取捐赠、拍卖方式处置的备份样品,承检机构应对使用捐赠或拍卖备份样品的单位进行风险提醒。发现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等情况,应立即停止食用并及时报告处理。5 处置方式 捐赠 5.1.1 对合格检验报告书出具 1 个月以上,剩余保质期限在 3 个月以上且保存状态良好的备份样品,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规定捐赠给有关公益慈善机构和社会组织。5.1.2 备份样品捐赠前,承检机构应对拟捐赠备份样品的品种、保质期、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核验,保证捐赠备份样品完好。5.1.3 捐赠的样品应加贴统一制作的“捐赠”标识,避免违规流入市场。加贴标识不应遮盖原包装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捐赠”标识样本参见附录 A。5.1.4 承检机构应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有关行政部门选取的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合格备份样品的时间、地点、样品名称、品种、数量、贮存条件、使用要求、保质期、合格备份样品确认、交接、运输等内容。拍卖 5.2.1 对合格检验报告书出具 1 个月以上,仍在保质期限内且价格较高的备份样品,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5.2.2 承检机构应对拟拍卖备份样品的品种、保质期、包装外观等情况进行核验,组织专家对拟拍卖备份样品进行评估。5.2.3 承检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单位实施,拍卖款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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