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 4812.2-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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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 4812.2-2024 固定 挥发性 有机物 综合 排放 标准 部分 农药 制造 工业 DB34 481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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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讲解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农药制造工业中的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确保该行业的污染排放得到合理管控。文件详细定义了范围,指出标准适用于有组织和无组织的VOCs排放控制,以及边界监控的要求。它规定了一系列技术细节和执行标准以满足环保需求,如4至7章节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具体条款、污染物监测要求等,强调了从生产源头抓起,确保工艺环节和尾气处理的有效实施。附录A列举了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供参阅,附录B说明了该行业中常见的主要VOCs,为实际应用提供了参考。附录C作为规范性文件列明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有助于评估和管理企业的真实排放情况。正文还提到,此标准由多部门参与起草,并获得省级批准,在制定背景和目的方面,表明了其旨在通过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促进安徽省农药工业的技术升级与环境保护。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适用于现有及新建农药制造企业和生产设施,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和控制领域。它针对企业日常运作过程中的VOCs排放,特别是对于农药生产的各个流程提出了具体限制与监管建议,既适用于工厂环境内部的生产装置,也覆盖到了周边环境中的影响考量。同时,它也为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相关企业提供指导原则和技术支持,特别是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计时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此外,对于政府管理部门而言,它充当了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帮助完善法律法规,监督并提高企业的环保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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