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 48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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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了海南省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具体要求,详细修订并规范了设计规模在500立方米/日(含)以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规定。该标准针对2019年版进行了多个重要调整:增加了对大型设施以及农林场队设施的污染控制管理条款,更新了术语和定义部分,明确排除医疗废水属于农村污水的范畴;对原有标准中的水质指标进行了精细化调整,并且从8项减少至7项;明确了不同规模污水处理设施分类和执行标准的改变;同时修改了特定保护区内居民污水处理及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的要求等多方面内容;并且还规范了设施末端排污口标志的规定,并将监督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进行重新分配,取消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直接监管的内容。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不超过500立方米/日的农村生活环境下的所有污水处理装置,涉及对象涵盖了普通农村地区、较大的村庄集镇以及农林场等类似场所的生活污水排放处理过程。特别是那些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家庭式养殖业、粗放式的农产品初加工环节和面向游客提供住宿或餐饮服务的农家乐经营者都需要按照本文件要求实施有效的水污染控制措施以保护周边水域生态环境的质量。此外对于位于敏感水源地附近区域内的居民产生的日常生活废物的管理和排放也需要遵循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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