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山县高铁站站前广场项目“3·15”事故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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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高铁站站前广场项目“3•15”事故评估报告 2023年3月15日下午4时20许,位于马山县白山镇内学村岜岩屯的高铁站站前广场附近施工点在开展污水管道地下顶管作业时出现塌方,造成1名工人被沙石掩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马山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20日批准成立了马山县白山镇高铁站站前广场配套设施项目“3·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3年5月16日县政府同意延期,2023年6月3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结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的有关规定,县应急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4月18日,马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马山县白山镇高铁站站前广场配套设施项“3·15”一般坍塌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县安委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韦祖莲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评估组逐项对照《马山县白山镇高铁站站前广场配套设施项“3·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马政复〔2023〕23号)要求,深入事故有关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评估组现场进行了反馈,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2024年5月7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重庆法岭建筑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马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2023年6月25日,马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修正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生效后,2023年7月12日企业已按规定缴纳罚款。 (二)对涉事企业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周建国,重庆法岭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马山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6月25日,马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2023年7月12日已由南宁市马山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给予10000元罚款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给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2.李子成,重庆法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山县高铁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建议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2023年5月25日已由重庆法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李子成8000元罚款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给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3.蒙学宝,重庆法岭建筑公司马山县高铁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工项目班组长,未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2023年5月25日已由重庆法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蒙学宝5000元罚款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给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4.蓝罗宝,重庆法岭建筑公司工人,顶管工程11#井往泵站井3米处现场工程地质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2023年5月25日已由重庆法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蓝罗宝500元罚款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给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备案。 5.罗祖定,重庆法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顶管工程11#井往泵站井3米处现场工程地质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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