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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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4日15:40分左右,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街道群益园艺场的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城区政府领导立即指示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妥善做好安抚和善后工作,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追究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求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江南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莫有健同志任组长,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人社局、总工会、江南公安分局、金凯街道办组成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江南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企业不具备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冒险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5月4日15:20分左右,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员工刘强发现厂区车间顶棚受冰雹灾害影响出现破损;在未告知刘凤钟(经营者)的情况下,直接联系陈凰一同通过生产车间一号水罐的操作平台处登梯前往厂区车间顶棚,检查车间顶棚破损情况。因顶棚无专用通道及未能够挂上安全绳的设施设备,两人在未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使用木板搭建临时通道在顶棚上移动行进。15:40分左右,刘强在厂区材料车间顶棚处踏破水泥瓦坠落地面。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南宁市友谊路18公里处群益园艺场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材料车间西北区域,距材料车间入口处约60m,该区域地面为水泥硬化道路,地面平整无杂物。事故发生处顶棚高度6.6m,采用水泥瓦遮盖,顶棚处东西向摆放有2块木板,木板尺寸为长1.8m×宽0.31m×高0.02m;木板南北两侧存在水泥瓦破孔,北侧破孔尺寸为长1.1m×宽0.75m,南侧破孔尺寸为长0.75m×宽0.6m。在厂区东北角,距入口约90m处,生产车间一号水罐有金属制登梯可通往二层操作平台,该处登梯长2.9m×宽0.5m,高2.3m;在一号水罐登梯处通过二层操作平台前进8.1m,另有一金属制登梯可通往三号水罐至顶棚,该处登梯长5m×宽0.5m,高4.3m;三号水罐处的顶棚采用金属彩钢瓦遮盖,距事故发生顶棚直线距离65m。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江南区金凯街道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5·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强,男,汉族,48岁,福建省长乐市人。截至2024年6月6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包含行政处罚)92万元人民币,其中:善后处理费用92万元,无财产损失。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刘强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带等高处作业防护用具,未采取高处作业防坠保护措施,未确认顶棚水泥瓦稳固性情况下,违规冒险作业,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南宁市经开区旺兴机瓦厂,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发现员工未做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不具备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条件。 2.刘凤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员工未做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未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不具备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条件。 3.陈凰,未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高处作业必须做好防坠保护措施的操作规定,未能履行监督、制止一同作业工人违章操作行为。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企业不具备高空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工人安全意识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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