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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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0年1月15日13时40分许,梧州市万秀区西江路鸳江丽港2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万秀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于2020年6月20日批复该起事故调查结案,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的有关规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万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立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1年5月14日,由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红楼派出所、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城南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评估组,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万政函〔2020〕115号)和《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采取听取汇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经评估组议会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按照《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万政函〔2020〕115号)和《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事故直接责任人莫柳群,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事故责任单位梧州市万秀区皇悦大酒店。梧州市万秀区皇悦大酒店为个体经营,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于2020年11月9日对其公司经营者黄建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黄建忠已于2020年11月27日交纳罚款。 三、事故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按照《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万政函〔2020〕115号)和《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加强了内部的管理,积极落实了事故整改措施。 (一)梧州市万秀区皇悦大酒店 针对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梧州市万秀区皇悦大酒店经营者更换了装修承包公司,聘请了有资质的装修公司,并对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增设了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危险区域增设了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线,杜绝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梧州市万秀区皇悦大酒店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赔偿金额为:342782.23元。 四、评估意见 从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有关行政单位能严格按照职责,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梧州市万秀区皇悦大酒店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万政函〔2020〕115号)和《梧州市鸳江丽港2号楼装修作业高处坠落“1·15”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认真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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