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州市汇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4.3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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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汇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4.3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柳州市汇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丰大酒店) 事故发生单位住所:柳州市胜利路49之三.汇丰国际1层-8层 法定代表人:游俊洪 联系电话:1867723819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接待旅客住宿(100房130床),会议及展览服务,酒店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对酒店进行投资,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类型:物体打击 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4月30日10时40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汇丰大酒店停车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4月30日10时40分左右,在汇丰大酒店停车场内,覃永松、刘永知、覃庆节等3人将货车上的第二瓶七氟丙烷灭火剂储存瓶(贮存压力:2.5MPa)搬卸下车的过程中,覃永松不慎碰到七氟丙烷储存瓶的安全阀门,致使七氟丙烷储存瓶内的气体瞬间喷出,导致覃永松倒地后头部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汇丰大酒店值班经理黄庆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8点53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抢救,并将覃永松送往广西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地区医院)进行救治。5月2日20时左右,覃永松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5月1日晚上22时左右,柳北区安监局接到“12345”市民服务热线才获得事故信息。5月2日上午,柳北区安监局立即赶往事故单位,了解事故情况,对现场进行勘查,查阅有关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并向上级部门和区政府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同时,责令汇丰大酒店组织人员介入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汇丰大酒店“4.30”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人民币。(附表) 死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就业类型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程度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覃永松 男 51 广西平南县 自由职业 无 死亡 约50万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外来务工人员覃永松搬卸七氟丙烷灭火剂储存瓶作业过程中,不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违规冒险作业。 2、间接原因 (1)汇丰大酒店对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2)外来务工人员覃永松不具备建筑施工和安全生产相应资质。 (二)事故性质 汇丰大酒店“4.3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汇丰大酒店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2018年3月25日,汇丰大酒店与覃永松达成合作意向,将车库维修零星工程及相关物料的搬运工作发包给覃永松个人实施,而且覃永松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质,双方未签订有效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对覃永松等外来务工人员未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相关工作安全技术交底及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2018年4月30日10时40分许,覃永松租来货车从祥兴公司青年汇搬运桌椅及三个七氟丙烷灭火剂储存瓶到汇丰大酒店停车场,从货车上搬卸七氟丙烷灭火剂储存瓶时,因覃永松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违规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而且,汇丰大酒店发生“4.30”事故后,未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汇丰大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汇丰大酒店是这起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汇丰大酒店行政处罚。 (二)汇丰大酒店运营经理孙阳,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外来务工人员覃永松未签订有效合同和相关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而且未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孙阳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汇丰大酒店按有关规定给予孙阳处理。 (三)外来务工人员覃永松,明知自己不具备建筑施工和安全生产相关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施工作业,而且,覃永松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放弃了具有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权利和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在不具备必要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技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下,违章违规冒险作业。覃永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覃永松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因其在这起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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