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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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 化学品 重大 危险源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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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该规定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的责任,并强调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下实施安全监督的职责。文中详细描述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指出其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同时,规定指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承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投入,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此外,文件还具体阐述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流程、评估方法及等级划分标准,包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以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如评估依据、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风险值等。最后,针对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的情况进行了说明,例如当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或发生影响级别的变化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即所谓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这些单位需要根据规定对本单位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它特别适用于那些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确定,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此规定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国防科研生产和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旨在帮助相关企业和单位明确自身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从而保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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