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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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危险 化学品 建设项目 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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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与监督规定,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其相关化工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该文件阐述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定义,即涵盖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强调未经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文中详细描述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中的职责分工,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明确了由哪一级别的部门负责安全审查。此外,文件还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提出了资质要求,确保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重大危险源的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二章进一步深入探讨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具体流程,包括建设单位需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时间节点、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受理条件等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该办法特别适用于涉及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项目。对于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此办法旨在指导和规范各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从项目的规划到实施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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