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州市成品木业型材技术有限公司“9·16”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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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惠州市 成品 木业 技术有限公司 16 事故 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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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成品木业型材技术有限公司“9·16”事故调查报告》讲解了2017年9月16日发生在博罗县罗阳镇小金村麻叶龙地段的一起叉车作业导致的死亡事故。该报告详细描述了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伤亡情况,揭示了事故发生时,叉车司机谢导在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情况下操作叉车将货物卸载到运输车辆过程中,货物翻落砸压到了夏朋祥,造成其死亡的事实。报告还深入分析了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指出惠州市成品木业型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木制品等业务,且该公司拥有的叉车型号为CPC30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但该叉车未按规定申报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此外,报告也提到了惠州金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厂房出租方与承租方惠州市成品木业型材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以及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的问题。同时,报告介绍了运输车辆的情况及其所属公司的相关信息,并阐述了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对惠州市成品木业型材技术有限公司的监管情况,包括质监局根据相关规定未将其列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罗阳镇政府对该公司的巡查检查次数和发现隐患后的处理措施。最后,报告提及了事发后叉车的检验情况。
《惠州市成品木业型材技术有限公司“9·16”事故调查报告》适用于木制品制造行业中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那些涉及特种设备(如叉车)使用的工厂或企业。这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重视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依法合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按期申报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等。对于有类似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应特别注意与出租方签订包含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的安全管理协议,以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导致的安全事故风险。此外,该报告还对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具有指导意义,提醒他们关注辖区内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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