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15T1105-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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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 综合 信用等级 评价 规范 DB15T110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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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讲解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术语、定义、基本工作要求及具体的评价程序。该标准详细描述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包括从基本信用素质、信用保障能力以及信用行为记录三个维度对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同时,该文件还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评价过程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等原则,并且需要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针对评价的具体内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进一步规定了百分制评分方法和可能出现的扣分项,如出现重大损失或违反节能减排政策的企业将视情况扣减分数。此外,它具体阐述了整个评价流程分为准备、实地调查、预评、初评结果反馈等多个环节,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工作重点和责任归属。通过这一套规范化的体系,力求保证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和公信力。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涉及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业务的相关主体,尤其是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此规范不仅可供从事企业信用评级的专业机构直接参考,而且适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征信业监管部门用于监管相关活动,以提升区内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规范性与一致性。另外,它也适合作为社会各界其他经济活动的辅助性参考工具,帮助各领域主体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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