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pdf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火电厂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DB44612 2009
- 资源简介: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讲解了广东省针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要求。本标准基于国家标准GB13223-2003及原有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7-2001制定,涵盖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速率限制,并明确了不同时段的排放控制时间表。具体包括第1时段适用于1996年底前建成或审批的火电项目,第2时段为1997年至本标准实施前审批的新建扩建项目,第3时段适用于该标准发布之后及自审批日起满5年后仍未建设的原第2时段项目。在执行限值方面,《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锅炉和燃料划分了不同限值要求,并提出新建燃煤发电锅炉需配备脱除氮氧化物装置。本标准详细设定了各时段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浓度阈值,明确了干烟气状态下标准测试条件,并附有关监测方法和技术内容的引用规范,确保排放数据准确性。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2-2009》适用于所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以燃煤、燃油或燃气为主的火力发电企业及其环保监管部门。此外,燃用生物质材料如甘蔗渣、树皮的火电厂也需参考类似煤矸石炉的标准来执行排放控制。此文档对火电行业建设项目从规划到建设再到运营全过程具有技术约束效力,在火电厂环境评估中发挥关键作用,有助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与空气质量保护。文件还规定了相关单位在日常运维过程中的检测流程及设备连续监控的必要条件,确保达到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