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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监控中心安全保密制度.doc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48350
  • 上传时间:2022-01-03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4.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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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监控 中心 安全保密 制度
    资源描述:
    监控中心安全保密制度监控中心安全保密制度为确保监控中心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监控中心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秩序,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监控中心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双人值守,值守人员凭指纹系统进入监控中心,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关闭或解除门禁。 ?第二条 监控值守人员不具备直接受理、接洽外部协查工作职能,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凡外部人员进入中心必须有安保部门的批准,履行出入登记手续,并有市局安保部门人员陪同;监控中心夜间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确属必要进入,应由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和陪同。外来人员进入监控中心必须遵守监控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局其他人员因公进入须填写录像查看工作申请表,由中心负责人审查,报安保部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方可进入。第四条 上级、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对监控中心进行检查时,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或检查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等部门颁发的“介绍信”和“协助查询通知书”,并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保部负责人(指定人员)陪同,由中心负责人审查后放行,并在监控中心外来人员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第五条 联网集成商、技防工程公司维护人员以及本局执行维修维护工作的人员进入时,需由所属单位安保部批准同意,由中心负责人陪同进行,并严格落实维修维护审批、登记制度要求。第六条 内外审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监控中心提供相关录像资料时,必须提供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由中心负责人向所属单位安保部汇报经批准后,方可配合办理,并要求调取录像资料人员在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同时,拷贝录像资料者必须书面承诺不得将录像资料擅自上传互联网。第七条 在监控中心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必须由值守人员和中心负责人两人在场,严格审查录像内容,报所属单位安保部负责人批准后,并且借(调)阅或复制录像资料者、值守人员、中心负责人、安保部负责人都应按规定在菏泽市邮政局监控中心监控与报警系统录像资料调阅登记表上签字。第八条 录像资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U 盘、移动硬盘等外部存储介质直接插在中心客户端、服务器、流媒体服务器中。监控资料的拷贝、刻录、保管、登记和销毁等统一由中心负责人管理,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包括网络传输、存储介质、二次录像等)外借或带出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不得随意将监控录像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客户或其他个人,不得擅自将录像查看工作底稿等带出监控中心。 ?第九条 中心系统采集的信息、监控范围、轮巡方案及有关系统设备、网络配置、软件资料、记录媒体等机密资料均属行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通过抄录、复制和擅自带出中心等任何方式外传,更不准向无关人员介绍相关情况,不得在监控值班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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