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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课件.ppt

  • 上传人:anq****en
  • 文档编号:4900
  • 上传时间:2021-03-05
  • 格式:PPT
  • 页数:75
  • 大小:9.0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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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消防 给水 消火栓 系统 技术规范 课件
    资源描述: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 50974宣贯,2,水灭火系统的作用,3,3,规范的主要内容,4,4,原建规42条、高规38条。新规范合计365条,其中强条41条。 1.全面继承 共80条。 2.系统完善 (1)水泵(稳压泵):23条;(2)泵房:16条; (3)排水:8条; (4)计算:15条; (5)管网:28条; (6)控制:19条; (7)施工:58条; (8)验收:39条; (9)维护:16条; 共222条。 3.丰富补充 除总则术语17条外,另有46条增加在各章节中,与建规、高规对比,5,重点内容,6,一、消防水源,7,消防水源(术语):是指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一般规定,8,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系统直接供水时,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当天然水源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1.1 天然水源,9,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设计流量;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1.2 消防水池(1,10,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两座消防水池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1.2 消防水池(2,11,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当建筑物设有消防控制中心时,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1.2 消防水池(3,12,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的附属建构筑物应计1起; 3.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1.3 市政管网室外用水量(1,13,1.3 市政管网室外用水量(2,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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