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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anq****en
  • 文档编号:5095
  • 上传时间:202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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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江苏 新建 装饰有限公司 泰州 发电 有限公司 二期工程 4.14 一般 车辆 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4.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14日上午7时50分左右,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在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国电二期工程)A标段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1.626万元。 2015年4月16日,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泰州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高港区安监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江苏新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安公司),成立于1990年,2012年8月2日在徐州市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业,防腐保温工程,室内外装饰,防水防火工程等。该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取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陈荣响,男,自由职业,新建安公司国电二期工程3#机组汽机房设备及中低压管道、烟道及电除尘保温安装工程(以下简称:保温工程)承包人。 2.赵庆民,男,陈荣响雇用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管理资格。肇事货车驾驶员,持有B1机动车驾驶证, 3.戴改英,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国电二期施工现场保洁员,事故死者。 (三)项目情况 国电二期工程由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共建设2台1000MW火力发电机组。2012年该工程分A、B标段对外公开招投标,其中A标段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中标,B标段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中标。 2014年10月,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将A标段保温工程通过邀标分包给新建安公司,双方签订《施工分包承包合同》。 2014年11月12日,新建安公司将其承包的保温工程转包给陈荣响个人,陈荣响按约定向新建安公司缴纳管理费用。陈荣响安排赵庆民负责现场管理。 (四)肇事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属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陈荣雷(由陈荣响出资购买),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2月。该车由陈荣响安排在A标段保温工程中使用,赵庆民负责驾驶,主要从工地卸料场运送施工材料到保温施工现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14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根据工作需要,赵庆民驾驶肇事货车从工地卸料场运送保温材料到施工场地,将货车车头朝北停放在3#汽机房南侧通道内。上午7时50分左右,施工人员卸下保温材料后,赵庆民回到货车驾驶室,驾驶货车直线向南侧倒车,在将货车倒至通道外约2米处,将从货车后方经过的戴改英撞倒。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赵庆民和现场工人一起将戴改英从货车车底抬出并送至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戴改英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货车驾驶员驾驶肇事车辆在起步倒车前,未对车辆四周情况进行观察,倒车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有人从货车后方经过,导致货车倒车撞人。 2.间接原因 新建安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荣响个人,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管理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管理;未对车辆驾驶人员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这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操作不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新建安公司,作为国电二期工程A标段保温工程分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陈荣响个人,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对工程实施管理,未对车辆驾驶人员等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综上,新建安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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