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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51426
  • 上传时间:2022-01-05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5.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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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排查 治理 管理办法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第五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一)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整改难度(需要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和整改难度(不需要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第六条 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第七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第八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及水工、燃料、除灰脱硫及脱硝、风电、水务、供热、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三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管理及其它隐患。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遵循“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公司本部、各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负责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第十三条 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指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验收和评估。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 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汇报。(三) 公司安全生产部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四)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五) 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六) 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一)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二) 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三) 核定所属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四) 检查所属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五)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第十六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二) 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本单位核定。(三) 编制本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本单位审查。(四) 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本单位申请验收。第四章 排查治理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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