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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版).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52602
  • 上传时间:2022-01-08
  • 格式:DOCX
  • 页数: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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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基准 2021 修订版
    资源描述:
    1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 年修订版)北京市应急管理局21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0第一节 综合类.12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2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53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59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五、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1六、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6八、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8九、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十、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由裁量.83十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6十二、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1十三、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4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类. 112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2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72三、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3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45五、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8六、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50七、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6八、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62第三节 烟花爆竹类. 169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69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77第四节 非煤矿山类. 191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91二、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95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00四、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03五、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206第五节 其他类.215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15二、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220三、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2203四、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2204第一章总则56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 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 、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 201516 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以下简称基准 ) 。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 A、B、C 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 A 档;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 B 档;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 C 档。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依据接害人数不同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7的,应当依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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