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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2021年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docx

  • 上传人:安***
  • 文档编号:52603
  • 上传时间:2022-01-08
  • 格式:DOCX
  •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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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21 北京市 自然灾害 生活 救助 指导 标准 试行
    资源描述:
    - 1 -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保障基本、覆盖全面、有效衔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设立。第三条自然灾害发生后, 遭受灾害的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灾害情况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不低于本标准的原则,制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案,履行相关程序,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测算、申请、拨付,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第二章救助内容第四条本市对因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视情开展如下救助:- 2 -(一)灾害应急救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三)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四)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第五条灾害应急救助, 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 穿、 住、 医等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第六条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第七条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亲属发放抚慰金,做好遇难人员家庭的抚慰工作。第八条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 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性损坏的农房。因灾造成城市居民住房倒塌、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救助或补助的,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九条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第十条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用于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3 -第三章救助标准和措施第十一条灾害应急救助标准和措施。 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时,对分散安置的受灾人员,以及虽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 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受灾人员发放救灾款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对需要集中安置的受灾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通过设立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的方式,统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基本生活困难。灾害应急救助时限由市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15 天。发放给分散安置受灾人员的救灾款物按天核算(按照一月30 天计算)按人发放。第十二条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和措施。 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时,对能够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安全临时住所等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受灾人员发放救灾款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通过设立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的方式,实行就地安置或异地安置,为受灾人员统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解决受灾人员过渡期基本生活困难。过渡期生活救助时限由市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第十三条遇难人员亲属抚慰标准和措施。 开展遇难人员亲- 4 -属抚慰工作时,按照灾害发生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以 12 个月总额计算,向遇难人员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加强遇难人员亲属心理抚慰, 必要时对遇难人员亲属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疏导。第十四条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和措施。对因灾造成家庭基本农房受损的受灾人员, 根据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和房屋损坏情况,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发放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方式实行分类救助:(一)受灾人员中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和易返贫致贫户等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开展农房恢复重建时,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对本市社会救助对象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二)受灾人员中享受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开展农房恢复重建时, 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对本市享受定期抚恤优抚对象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三)其他受灾人员开展农房恢复重建时,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中对本市社会救助对象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政府计划对受灾区域统一规划, 实施因灾损毁居民住房集中恢复重建的,按规划及相关集中重建方案和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和措施。 开展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解决严重干旱地区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用水困难。 因干旱导致受灾人员其他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参照灾害发生时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发放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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