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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73578
  • 上传时间:2022-01-26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4.4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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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公路 水运 工程 建设 质量 安全 违法 违规行为 信息 公开 工作 实施细则
    资源描述: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 (交安监发2015167 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或监督检查结果。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经各市交通运输局(含定州、辛集) 、各市港航管理局、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厅直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依法依规认定,从业单位或人员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行为。本细则所称厅直相关单位指厅公路局、厅港航局、省高管局、省交投集团、省通信局。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公开、信息共享的原则。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其政府网站设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专栏”) ,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公开专栏”的管理。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定期向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定期向部推送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各市交通运输局(含定州、辛集) 、各市港航管理局、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厅直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各自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采集及管理工作,定期分别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目录和内容第七条 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列入省级信息公开目录, 并在省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一)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谎报、瞒报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的;(三)信息采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四)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经信息采集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但从业单位拒不采取措施或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五)信息采集部门监督抽检发现进场的主要原材料、产品、构件等质量不合格,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六)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未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七)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的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港航管理部门、省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厅直相关单位查实的;(八)因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被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或作出暂扣、吊销、取消、降低资格资质或责令停业整顿等限制行为能力行政处罚的;(九)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十)信息采集部门认定的其他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从业单位或人员、项目名称、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做出行政处罚或违法违规行为认定的部门、公开期限、移除时间等信息。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和推送第九条 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程序:(一)信息采集。信息采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采集工作。(二)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及时将各自采集且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信息报送前告知拟被公开的从业单位或个人。(三)信息报送。信息采集部门应于每月的第 3 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纸质公文、电子版、采信资料分别报送至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信息初审。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获取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进行初审,对满足省级信息公开目录的,提出拟公开意见,提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五)信息发布。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省级“信息公开专栏”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六)信息移出。信息公开期满后,公开信息应从“信息公开专栏”移出。第十条 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将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推送至部级信息公开专栏:(一)在全省“信息公开专栏”已公示满 30 日且无异议的;(二)在每月的第 5 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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