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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87289
  • 上传时间:2022-02-04
  • 格式:DOCX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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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浙江 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 8.23 一般 触电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8 月 24 日 7 时左右,区安监局接到慈城镇安监所报告:2016 年8 月 23 日 22 时左右,慈城新城路路灯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施工人员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95 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江北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公安江北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住建(交通)局、慈城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区检察院应邀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18 日,住所: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 688 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伍拾捌万元,法定代表人:董君宏,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其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城市亮化照明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施工、幕墙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设备及材料的批发、零售: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03 年 7 月 18 日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二)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胡建良(男,1963 年 10 月出生,江北区慈城镇杨陈村余家人,身份证号:33020519631022391X)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6 年 8 月 23 日晚上 19 点左右, 浙江中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魏琦(现场管理人员) 、李金(电工) 、康春进(吊车司机) 、孙丙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胡建良(路灯安装人员) 、尉苏明(路灯安装人员)和胡国平(小工)共 7 人在慈城新城路进行路灯安装工程。晚上 21 时许,魏琦觉得现场安装比较顺利,就离开现场。21 点 45 分左右,施工人员开始安装宁波海顺电力电子有限公司门卫房前面的路灯杆(长度 9.5 米) ,当时李金正在为前一根灯杆(距离事故灯杆往北 30 米左右)连接电线,孙丙荣在放置施工警示牌,吊车司机康春进起吊灯杆,胡建良和尉苏明则扶着该灯杆,一起准备把灯杆对准基座放下去,在安装过程中,三人均未注意到灯杆与高压线(离地高度 12 米)的距离已经小于安全距离(1.5 米) ,最终灯杆与高压线触碰造成触电事故的发生,导致胡建良、尉苏明被电击受伤。事故发生后,康春进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胡建良和尉苏明被送往第九医院,胡建良由于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穿电工鞋) ,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尉苏明被电击,受轻伤,经治疗后于 9 月 2 日出院。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浙江中鄞工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康春进、胡建良、尉苏明在安装灯杆过程中,灯杆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致使灯杆与高压线触碰,导致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1、浙江中鄞工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不严,事故发生时施工方案中确定的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在现场, 现场负责人在安装工作完成前离开现场。(2)现场安全管理松懈,施工人员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2、浙江中鄞工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君宏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实施,对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四、事故性质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的责任人员浙江中鄞工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胡建良在安装灯杆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提醒避让上方高压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1、浙江中鄞工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将事故予以通报。2、浙江中鄞工程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董君宏,督促、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力度不够,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江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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