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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黄岛区“7·7”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87948
  • 上传时间:2022-02-04
  • 格式:DOCX
  •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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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黄岛区 青岛 中科明 新能源 设备有限公司 一般 触电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黄岛区“77”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7 月 7 日上午 8 点 30 分左右,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内西侧的外壁打砂房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236 号)的有关规定及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青黄政发201363 号)文件要求,区安监执法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区总工会、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和隐珠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的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参与事故调查,区安监执法局局长刘春雷同志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据、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9 年 6 月24 日,法定代表人纪晓妮,注册资金伍仟万元整,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明关路 777 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锅炉辅机、水处理设备、化工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光伏太阳能组件;货物进出口;分布式光伏发电。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常务副总刘大鹏为公司实际主要负责人,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生产部长李清岗兼任车间主任,为车间负责人;陈鹏飞为兼职安全员。 (三)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安全监管情况隐珠街道办事处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 2015 年 12 月 7 日、 2016 年 4 月 14 日、 2016年 7 月 6 日对该单位进行过执法检查,要求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进行了复查。(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故现场位于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西侧打砂房内(图 1) ;事故落地电扇已被移至车间西侧小门外插座处,落地电扇无接地保护措施(图 2) ;车间用电设备末端未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图 3) 。 图 1 死者事故现场 图 2 落地电扇插头无接地保护 图 3用电设备末端未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二、 事故经过、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 年 7 月 7日上午 7 点 50 分,车间副主任徐金军召集董汉坤等 20 名工人在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北车间进行班前会议,安排董汉坤到西侧打砂房的地槽清理钢砂,会议结束后,董汉坤在打砂房里的抛丸机南边的地槽清理钢砂,大约 20 分钟后,吊装工周兆省到车间拿工具时发现董汉坤身穿工作服仰躺在打砂房中间位置的地上,胸部压着一台黑色落地风扇,周兆省立即跑到车间西门外面将西门北侧墙上的电风扇插头拔下,又到西门里面将整个车间的电源开关都关闭,关闭电源后,周兆省大声喊人,将周围工友刘志波、田波、樊建军等 6、7 人喊来,过了一会,常务副总刘大鹏、生产部长李清岗、车间副主任徐金军都赶到事发现场,李清岗让刘志波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让办公室人员通知董汉坤家属,随后报告安监部门,刘大鹏给公司领导说明情况,过了 10 分钟左右,120 急救车就到了,医生现场抢救了半个小时左右,宣布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二)现场应急处置与善后情况事故发生后,区安监执法局、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隐珠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隐珠街道办事处责成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妥善安抚死者家属。目前受害者家属的接待、安抚、赔偿等工作进展顺利,至 7 月 7 日死者善后及赔偿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90 万元,主要用于事故赔偿及善后处理。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 1、青岛中科明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的落地电扇经黄岛区供电公司检测,电扇电源线老化破损,有漏电可能;落地电扇未按低压电气装置第 4-41 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16895.21-2011) 中第 411.3.1.1 条“外漏可导电部分应按 411.4-411.6所述的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 与保护导体连接”的规定采取接地保护措施。2、车间用电设备末端未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与运行(GB13955-2005)中第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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