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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9551
  • 上传时间:2021-03-17
  • 格式:DOCX
  •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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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 2020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 年修订】 (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 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 年 6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 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 生态文明、 军事、 外事、 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 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 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 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在 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 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 整理、 保护、 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 负责全国档案事业 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对本行政 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 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 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 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 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 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 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 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提高档案工作人 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遵纪守法,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 应当 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 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 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 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 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 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 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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