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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修订).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9570
  • 上传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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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法 2020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 年修订】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 规范国旗的使用, 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 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 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 周边环境相适应。”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 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 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 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 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四、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五、 将第六条修改为: “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 “(二)国务院各部门;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 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 “(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 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 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 体育馆、 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 悬挂国旗。 ”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 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 应当升挂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 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 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 布。”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挂、 使用国旗的办法,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执行出入境边 防检查、边境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船舶升挂 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举行升旗仪式 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 立, 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 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 升旗仪式。”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举 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 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 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 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 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 “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 保存。”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不得升挂或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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