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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9599
  • 上传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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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政府 工作条例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已经 2020 年 12 月 1 日国务院第 116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 年 12 月 26 日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 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 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必要时 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 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 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 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 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 范围、 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 不得开展政府督 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 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 范围、 职责、 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 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 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 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 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 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 内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 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 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 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 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 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 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 日起 30 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 人民政府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 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 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 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 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 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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