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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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 执行 确定 罪名 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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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讲解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罪名的补充和修改。该规定涉及多个新增罪名,如妨害安全驾驶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欺诈发行证券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同时,该规定还取消了一些旧的罪名,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侮辱国旗、国徽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该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上述新增或修改罪名的案件时提供法律依据。该规定对于确保刑法的准确适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适用对象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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